2007年3月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问答
[关键词]——妇女节

  女职工妇女节出差,要给加班费吗?

  去年3月6日至10日,我公司女职工张某被派到外地出差,出差期间恰逢妇女节,紧跟着的3月11日、12日为双休日。月底发工资时,张某发现公司并没有支付妇女节半天的加班费,就向公司提出了要求。请问,公司应当付给她妇女节的加班费吗?

  浙江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王根生回答:关于妇女节出差能不能获得加班费的问题,根据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〈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〉》(劳社厅函[2000]18号)的规定:“按照国务院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中关于妇女节、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,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,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或照常工作的职工,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,但不支付加班工资。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,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。”因此,你公司职工张某在3月8日出差是不能获得加班费的。